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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的哥们都在说,转隶后我们的职业生涯如何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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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黄京秀(中国董事监事培训网特聘专家、原浙江省国资委副巡视员)

多年的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经历,自觉不自觉地对一些因这一职业而生的问题有了些思考,现堆砌成文与同样有过思考的同仁交流。文中的监事是从事这一职业者的统称。

关于立场

立场是一切工作的基础。监事作为出资人派出的监督代表,坚持出资人立场,这既与其法律地位相符合,也与其工作的逻辑关系相一致。但实践中并不少见的是,或因思想认识问题,或因面对的是强势的企业经营团队,或因出资人对监事会工作支撑乏力,有些监事倾向于选择所谓的公正立场(即中间立场)而非出资人立场。

问题在于,如果监督者来自于政府公共部门从事的不是监事工作,持公正立场无疑是正确的,但来自于行使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做的是监事工作,坚持出资人立场则是必须的。

监事会之所以有生命力,全在于这是一支由出资人派出的监督力量,实施的是出资人监督,它不同于企业所面临的其他任何外部监督。出资人监督是监事会监督的本质特征。

什么是出资人监督?从目的上说是为了维护股东权益促进企业发展,从特点上说是以权益为核心的监督。

若用通俗的语言表达,出资人监督就是要把企业监活了而不是监死了。秉持出资人立场,实施出资人监督,将会给监事履职带来清晰的方向,不会因立场偏离而造成角色、思维和工作的混乱。

所以,作为监事秉持出资人立场是正确并具现实意义的。坚持出资人立场是履行好监事职责的基础。

关于定位

“是监督者而非经营者,负监督责任不负经营责任,监督经营者而非替代经营者”,这应是监事的基本定位。

身为监事应时常提醒自己,以旁观者为荣,以旁观者清为要。到位不越位不错位,有所为有所不为,既防过度,也防消极,就是基于这种定位的起码要求。

明确这一定位,就不难理解“不参与不干预”的含义。所谓的“不参与不干预”其实是监督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一堵“防火墙”。

监督者就要做好监督者的事,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为监督者的作用。

监事的这种定位,不仅监事要把握,出资人也应把握,要体现在相关的制度、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不能让监督者有意无意地客串被监督者的角色,背负被监督者的责任,从而违背制度设计的初衷,损害监督的效率和效果。

关于原则

我们坚持监事应秉持的工作原则是:“股东至上,过程监督,有效监督,及时性,不干预”。股东至上原则,源于监事的法律地位,股东派出的监事自然要把股东利益放在首位。

股东至上并不意味着唯利是图,贪图非常之利必失之大利,作为监事维护的是股东的大利益而非小利益;过程监督原则,过程监督是出资人监督属性下的必然选择,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的过程监督防患于未然,使股东利益不受或少受损失,除非受各种条件限制,监事必须在企业坚持过程监督;

有效监督原则,其确切含义是指监事要依法监督检查,讲究方式方法,保护经营者创新精神,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以保护和提升经营者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为根本要务的监督,对于股东来说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有效监督;

及时性原则,监事在发现危害或可能危害股东利益的问题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向出资人报告;不干预原则,作为监督者而非经营者的监事,应该时刻铭记不参与、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这既符合股东意愿,也是监事把握履职主动权的需要。

关于目标

监事的工作目标可一分为二,一是战术的基础性的目标:维护股东权益,防止非正常损失;另一是战略的根本性的目标:发挥制衡作用,避免内部人控制。

出资人派出了监督代表就不希望再看到突然的非正常的资产损失情况发生。监事必须十分清楚出资人的这一最基本的愿望。在实现战术的基础性的目标之后,当然要追求战略的根本性的目标,避免内部人控制这一委托代理下的世界性难题,肯定是每一位出资人的共同期待。

需要把握的是制衡的概念,制衡非控制,亦非制动,制衡是既约束有度又充满活力。一个有效制衡的企业才可能是充满活力和具备持续生命力的企业,这也是公司治理的各方共同追求的终极目标。

关于责任

国务院国资委领导曾在央企监事会新任主席集体谈话会上指出“监事会主席责任重大,发现问题是功劳也是职责所系,有问题发现不了是失职。”

个人认为,没有哪种表述能比这句话更明白更经典地解读了监事的责任。任何从事监事工作的人都应认这个理。

没有责任就没有监督,监督的生命力就在于其有那份无法摆脱的责任存在并坚定地予以实施。肩负这样的责任,自然要有相应的思维定式和行为方式。

于是,坚持立场,准确定位,把握原则,明确目标都是十分必须的,从而在履职过程中防范风险,实施检查,履行报告,深化服务等等对于监事来说就有了特定的含义。

关于风险

监事是一种风险职业。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是监事应了解的基本知识,更重要的是,监事须正确把握个人风险与组织风险的关系,应明白对个人风险负责与对组织风险尽责的一致性的道理。

监事在履职中要经常试问三个问题:监督风险有无化解(是否已消除)?有无可控(是否可承受)?有无转移(是否已作了报告)?这“三问”体现的是监事的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该敏感的敏感不了,不该敏感的过度敏感,是监事中初入行人员的通病,应努力避免之。

换个角度看,身为监事是否有风险感,亦可作为检验监事会制度虚实性的标志。一个真实运行的监事会制度,其成员必然有来自于风险的压力。这是我们当年开展省属企业子企业监事会情况调查时的直接感受。

关于检查

监督检查是监事基本任务的最简单表述,其核心目的是保障股东权益。监事在做好日常监督工作的基础上,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既是监事履职的重要标志也是重要抓手。

监事的专项检查工作要体现出资人监督的特征,既要发现问题,更要注重问题的整改和相关制度的完善。

应把专项检查打造成监事履职的精品工程:实地检查力求严谨、专业、细致,不逊于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揭示问题力求分析研判以小见大,提出建议力求切合实际方便操作,远胜于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监事要努力通过专项检查促进企业某项工作从制度层面有所改进完善,减少同类问题重复发生的机率。

监事的监督检查抑或出资人的其他监管工作,都不应以损害公司治理为代价。

因此,监事的专项检查工作不管深入到集团的哪个层级,除了现场及时反馈检查结果之外,对存在问题的板子最终都要打在集团相关的职能部门甚至集团董事会或经营班子的身上,要促使其负起治理责任,完善制度,加强管控,不断提升治理能力。

关于报告

报告是监事监督成果的重要载体,也是监事联系出资人、企业的纽带,更是监事工作的集成与价值体现,尤其是专项报告。

一直以来我们的观点都是,从出资人角度看监督责任有否落实,从监事角度看履职风险有否转移,都应以专项报告为唯一标志。

定期报告要反映重大事项但凡事关监事自身责任与风险的重大事项均应以专项报告形式另行报告。专项报告一事一报,白纸黑字,分得清责任,经得起检验。

及时准确履行专项报告制度,排除的是监事个人的履职风险,落实的是出资人所期盼的监督责任。也正是从这个角度说,专报制度是监事会工作的核心制度。如果监事会工作只订一项制度,这个制度就是专报制度。

监事撰写专项报告要旨在揭示问题,提示风险,落实责任或谓之转移风险。好的专项报告要具备情况、建议、作为三要素,即事项要真实清晰,建议要切实可行,监事在此事项中若有主动作为要予以合适地体现。

运用好专项报告这一重要的监督方式,除了落实责任和转移风险之外还具有诸多积极作用,对监事、企业和出资人的工作都是如此。应该特别强调的是,报告要善于写实,“写实”在许多时候具有特别意义。

一份“写实”的报告,让事实说话,受时间检验,摒弃的是个人的臆想,摆脱的是报告过程中的各种纠结与干扰,展现的是监事良好的专业素养与品行。善于写实是监事职业智慧的一个重要表现。

基于报告尤其是专项报告的特殊作用,所以作为监事把握报告的质量与数量显得十分重要,漏报、滥报、错报都是应该避免的。

关于服务

监事在企业一般都会面临两类工作,一类监督,另一类非监督,亦可统称为服务。

对于监事无疑监督是主业,服务是副业。一般而言服务相对于监督总是更讨别人喜欢也让自己轻松,于是乐于服务疏于监督往往会成为监事自觉不自觉的行为。

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处理与把握是监事无法回避的问题,虽然两者间常常难有清晰的界线。最好的结果是: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实际上,相对企业的决策和执行团队来说监事在人数上只占极少数,监事在企业中客观上面对着极为繁杂的监督事务,即使在制度完善管理严谨的企业也是如此,为了准确而尽职地履职,监事在众多的监督事务中只能择其重要而为之。

因此,对于监事而言,这里的服务就应该不是一般意义的服务,而是监督前提下的服务,是有利于强化监督的服务。或者说这种服务更多的是监督事务的一种形式转换,使监督表现得更为柔和、亲切,更为被监督者所喜闻乐见。

监事做这样的服务工作须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坚持监督的独立性,不直接主导或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决策与执行;二是服务的主要内容应是有利于监督成果的运用和拓展的事项。具体的可以是协助、配合开展一些有利于提高管控水平、提升企业价值的活动。

对于监事来说,监督永远是本职是主业。监督者、决策者、执行者各司其职,企业法人治理架构的构建才有意义,企业才能更快更好地发展。

关于品行

俗话说做人得有人品,做监事应有怎样的品行?个人认为“公正性、坦诚性、人本性”应是监事的品行。

公正性,即铁面无私,通情达理;坦诚性,即有话在先,做在明处;人本性,即赏罚分明,治病救人。所以将这三性作为监事品行要求,是基于前面所述的监事职业的立场、定位、原则和目标。

从事监事这个职业,既要敢做敢当,又要自我保护,两者的关系如何平衡把握只能通过实践和思考去慢慢地融会贯通。总之,“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堂堂正正做人,坦坦荡荡做事。持有如此品行,监事就成了一项积德行善的职业,让好人继续行好,让好人偶而为之的错误得以及时发现并纠正,因而得以继续留在好人行列发挥其聪明才智。

强调坦诚性并不妨碍坚守监督者的保密原则。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信息对称的单向性是常识。

关于思维

监事的思维应是与时俱进的,因企制宜的。从事监事这一职业的,应该是一些特别能学习,特别能思考,特别能修正的人。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监事既要具备抽丝剥茧的思辨能力和工作技能,也要常怀抓大放小的大局意识和处事格局;既要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气势和能力,也要有不做“歼敌一万损兵八千傻事的职业智慧。这样我们才能充分地享受监事这一职业带来的魅力和乐趣。

关于作风

一直以为把“讲原则、善沟通、能换位、可修正、立足于问题的最终解决”作为监事的工作作风是比较合适的。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是企业,就有趋利、竞争、应变等特性。

监事在企业从事监督工作就要适应企业环境,理解企业法人的行为特征,理解企业经营者的艰难辛苦,对企业面临的各种问题要本着出资人监督的理念去分析、判断和应对。

监事以这样的作风待人处事,就能把自己更好地融入企业,从而更好地发挥自己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须强调的是,讲原则是监事作风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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